公告编号:2024-042证券代码:874560证券简称:江天科技主办券商:国投证券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一、审议及表决情况本制度于2024年10月15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3.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4.第二条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第三条信息公开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诚信履行持续信息公开披露的义公告编号:2024-042务。
6.第四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8.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够确保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9.第五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10.第六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
12.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完全一致。
13.信息发布后,公司应当将信息公开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管证监局,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14.第七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15.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16.第八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公开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的官方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等,加强和投入资金的人、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机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能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公告编号:2024-042(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引起公司违反国家相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企业能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未达到《上市规则》《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或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或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或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第一节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第十三条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最重要的包含:(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重大事件公告;股票异常波动公告;公司合并、分立公告;补充、整改公告以及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另外的事项;公告编号:2024-042(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第二节定期报告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五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等相关规定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二)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制股权的人及实际控制人情况;公告编号:2024-042(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制股权的人及实际控制人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情况;(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六)财务会计报告;(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做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公告编号:2024-042审核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不是满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能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没办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五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认认真真地对待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十七条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临时报告第二十八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股东会决议公告、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应披露的交易公告、关联交易公告、重大事件公告、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公告编号:2024-042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董事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
(一)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另外的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之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公司应当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以及购买银行打理财产的产品除外);(三)提供财务资助;(四)做担保(指公司为他人做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五)租入或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受赠资产;(八)债权或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公告编号:2024-042(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二)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上述交易(做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可以豁免按照相关规定披露。
第三十五条公司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告编号:2024-042(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公司为关联人做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三十六条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诉讼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
第三十七条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一)停产、主体业务陷入停顿;(二)出现重大债务违约;(三)出现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没办法取得联系;(七)公司别的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公告编号:2024-042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制度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告编号:2024-042(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3个月以上;(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重大信息,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实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和重大信息的含义及范围的判定适用《证券法》《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四十条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公告编号:2024-042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四十一条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的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节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四十六条公司发行新股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公告编号:2024-042所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第四十九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有关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配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第三章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第五十三条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公告编号:2024-042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
第五十四条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一)公司证券部负责编制临时报告,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第五十五条重大信息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时,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公告编号:2024-042作。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公司证券部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五十七条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公司证券部登记备案。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第五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六十一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信息披露报告、审议和职责第六十二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公告编号:2024-042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五条监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公司信息披露履行监督职责。
第六十六条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检查一次,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改正,如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在监事会年度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本制度执行的检查情况。
第六十七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九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公告编号:2024-042第七十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七十一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露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六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第七十二条公司证券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七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七章信息保密第七十六条信息知情人员在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前述知情人员系指:(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公告编号:2024-042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七十八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九条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具体规定按本制度第五十七条执行。
第八十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一条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十二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已书面承诺保密;公告编号:2024-042(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十三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引起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本制度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第八十四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八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九章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第八十七条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一)公司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审定、签发;(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管证监局,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六)公司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第八十八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九条公司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九十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九十一条公司举办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九十二条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第九十三条公司证券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二章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第九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公告编号:2024-042(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九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九十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向各部门、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十三章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第九十八条公司应当及时通报监管部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第九十九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条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十四章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第一○○条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极度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减薪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一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公开披露公告编号:2024-042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一○二条公司出现信息公开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公开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主管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章附则第一○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一○五条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公开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适用本制度。
第一○六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执行。
第一○七条本制度的解释由董事会负责,修改时亦同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0月16日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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